瑞典华人总会章程 - 总会章程3

目 录

 

第三章  会员

瑞典华人总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3.1  团体会员

3.1.1  团体会员资格

瑞典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华人协会或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即获得申请成为瑞华总会团体会员的资格。

3.1.2      团体会员申请办法

申请成为瑞华总会的团体会员,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     入会书面申请一份;

2)     政府部门所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两份;

3)     协会相关章程及成员名单一份。

经审批通过后即成为瑞华总会的正式团体会员。

3.1.3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在各成员协会所组织的活动内容与瑞华总会章程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团体会员享有自主活动的自由;

2)     团体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团体会员有权利平等共享瑞华总会的各种资源;

4)     团体会员有权利对瑞华总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瑞华总会工作进行批评监督;

5)     团体会员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6)     团体会员应委派代表积极参加瑞华总会组织的活动和会议;

7)     团体会员有义务履行瑞华总会的决议,承担其委托的工作;

8)     团体会员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之前缴纳会费,会费的标准为10克朗/人/年,逾期未缴的团体会员将失去参加瑞华总会年度大会的资格。

3.2     个人会员

3.2.1      个人会员资格

凡在瑞典合法居住的,无论国籍、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承认并拥护瑞华总会章程的个人,即可申请加入瑞华总会。

3.2.2  个人会员申请办法

申请成为瑞华总会个人会员的个人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一份,经审批通过后即成为瑞华总会的正式会员。

3.2.3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会员有平等参加瑞华总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2)     会员有对瑞华总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行使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3)     年满十八周岁的会员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4)     会员有要求总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5)     会员应自觉拥护瑞华总会章程,保护总会的利益不受侵犯;

6)     会员应积极参加瑞华总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7)     会员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之前缴纳会费,会费的标准为100克朗/年。

3.3  荣誉成员

1)     荣誉会员——对瑞华总会有一定特殊贡献的会员,经由常务理事会推举,并通过年度代表大会表决后,即可获得终身荣誉会员的称号;

2)     荣誉会长——获得瑞华总会荣誉会员称号并在瑞典华人界有很大影响的个人,经由常务理事会提议,并通过年度大会表决后,即可获得终身荣誉会长的称号。

3.4  退会和终止会籍

3.4.1  申请退会

1)     会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时提出退会申请;

2)     团体会员申请退会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由年度代表大会确认后方能生效;

3)     会员退会后不再享受相关的各种权利,并不得向总会提出任何要求。

3.4.2  终止会籍

1)     对于违反总会章程、不履行总会义务、不执行总会决议、对总会造成重大伤害和损失的会员,常务理事会可在调查证实后向年度代表大会提议冻结或终止该会员会籍,并保有对该会员提起诉讼的权利;

2)     逾期未缴纳会费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按照自动退会处理;

3)     任何会员无论因何原因而终止会籍,均无权要求退回其已缴付给总会的会费或其他款项,亦不得免除其在终止会籍之前对总会负有的法律责任和会员义务。